豫质院 [2011]15号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办法
为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速各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针对近年来我院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科研工作的实际,拟对《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办法》(豫职院〔2003〕44号)进行修订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
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有“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字样的,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发表在《Nature》、《Science》、《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被EI(工程索引·核心版)、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3. 被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即CPCI)、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EI(工程索引·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
4.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国教育报》、《河南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不含专访、规划介绍等非学术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0元。
5.在《中文核心期刊》确定的各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6. 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注:1.被SCI、CSSCI、EI、ISTP或A&HCI等收录的信息来源以国家科技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等发布信息的为准;核心期刊是指进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2.对于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刊物上的论文,不予认定;对于部分层次低、质量不高的刊物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只认定,不奖励。3.本院职工发表论文应先投稿到我院学报审核,我院学报审核备案后,方可外投,否则年终不予认定。
二、论著类
1. 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且质量较高的学术专著,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按每万字300元给予奖励;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译著或编著教材,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按每万字200元给予奖励。
2.图片为主的图谱类著作,按编著计算,16开或A4的每个版面按800字计,32开或A5的每个版面按400字计。
3.论著前言或后序中应明确注明作者编著的具体章节,凡未明确注明具体章节者,只进行认定,不予奖励。
4.我院教职工不是第一作者的译著或编著教材,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只认定不奖励。
5.习题集、练习册、论文集或法规、制度汇编等,不予认定和奖励。
6.论(译)著、教材只在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进行奖励。
三、科研项目及获奖类
(一)科研项目
1. 科研立项项目(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每项按资助额1:1予以匹配。
2. 通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鉴定的科技项目,认定后分别奖励10000元、1000元、200元;
(二)科研奖励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级人文类政府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按壹、贰、叁等奖分别给予50000、20000、10000元进行奖励。
2. 对获得各部、委或省的科技进步奖和人文类政府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按按壹、贰、叁等奖分别给予10000、5000、1000元进行奖励进行奖励。
3. 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按壹、贰、叁等奖分别给予1000、600、400元进行奖励进行奖励。
4. 获市(厅)级的其他科研成果奖励,按壹、贰、叁等奖分别给予600、400、200元进行奖励进行奖励,学院的教学科研规划课题以此标准进行奖励。
5. 对少数社会力量设立的影响特别大的全国性基金奖,如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研究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以及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等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学校根据其影响和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分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等级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四、专利类
专利是指以我院名义申请或授权的职务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凡我院教职工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且第一单位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6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元。
本奖励专指专利授权。专利转让等为学院获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的奖励,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奖励的核定程序
1.申报奖励办法和程序:每年年终统计时,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个人申报,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所报成果的有关材料交科研外事处。科研外事处根据各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并公示,全院通报。
2.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年底前报送科研外事处,因特殊情况,在应评年份未能参评的论文,可顺延到下一年底参评,但超过一年以上未申报者,只认定不奖励;各部门和个人在年终申报时,同时报送《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科技成果汇编》的相关资料,不提供汇编相关资料或不合格者,不予认定和奖励。
3.对于没有经过认定的科研成果,在晋职、晋级、评先中不予承认。
六、其他事宜
1.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院的在编、在聘教职员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院正式教职工,但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折半发放。
2.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院作者,仅对排名第一的作者予以奖励,其它作者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3.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4. 获得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奖励,其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成果。
5.与本人教学、管理工作无关的成果,与其专业无关,非高等教育领域的成果,均不予奖励。
6. 凡是申请认定、奖励的科研成果或项目,必须在科研处外事处备案或登记。只有在科研外事处备案或登记过的成果,才可以申请认定获奖励。
7.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8.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提到但对学院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可由科研外事处提出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获得半数委员通过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9.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办法》(豫职院〔2003〕44号)文件同时废止。
10.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研成果 认定奖励 办法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2011豫质院15(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