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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2012-03-10 00:00   审核人:

 豫质院 [2012]6 

 

 

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3.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

 

 

 

一二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学风建设  实施细则  通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2310印发

附件1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我院人员学术行为,维护学院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本院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我院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院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院主要领导是全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各部门综合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将学术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和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机构。学院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院学风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学风建设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与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全院的学风建设;受理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外事处),作为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上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

(一)定期检查全院学风建设工作;

(二)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和上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十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院教师和学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聘任、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院在接到省教育厅对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二)学院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院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再次进行审议。专家组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议,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重新裁定的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将在学院学风建设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六)如实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并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经专家组仲裁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风建设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院将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要求以及我院学风建设工作实际,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教学、科研、管理及相关研究机构人员。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院师生的学术活动,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风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三)以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本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贿赂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一条    对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院收到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对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的批示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二)学院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院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再次进行审议。专家组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议,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重新裁定的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将在学院学风建设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六)如实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本院人员,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院学风建设专题网站进行公示。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也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和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本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外事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院实际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    各系(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

调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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