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食品与化工系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我系的正常教学秩序,巩固教学工作在全系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全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依据我院(豫质院 [2006] 15号文件精神)及我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及包括的范围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三级)、严重(二级)和重大(一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三)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保障三大类,涉及教学 、教学辅助、教学管理等各类人员。
注:凡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属于二级教学事故。凡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二级教学事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见附后表格)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通过口述、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及时报告系内,系内确认后,系内出具《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三份,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和部门认定意见。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4。按事故性质及本人认识情况给予全系批评。
(2)教学考核不能评为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
(3)当学期课酬奖励部分考核等次应不高于二等。
2、严重(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3,按事故性质后果及本人认识给予全系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教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4)当学期课酬奖励部分考核等次应不高于二等。
3、重大(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2,按事故性质、后果及本人认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4)当学期课酬奖励部分考核等次应为三等。
(5)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作调离教学岗位或下岗处理。
说明:教学事故扣发绩效工资的比例是按《豫质院 [2006] 15号文件》中扣发岗位津贴转换而来。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向系内报告教学事故,也可将教学事故书面报告投入“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食品与化工系信箱”。
2、系内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有关教研室或事故责任人,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系部及责任人所在教研室查实,在事故发现后5日内系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4、对核实无误的教学事故,系内将按本规定对教学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责任人各一份。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学主管部门负责,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及追究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5、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处理;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系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人事主管部门和教学主管部门备案。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告》是教学事故及处理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之一。
(二)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院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院行政监察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出仲裁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给予仲裁及回复。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系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自系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教学事故认定凡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食品与化工系教学事故种类及性质一览表
(一)教学保障类
序号 |
教学事故表现 |
性质 |
1.1 |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材选订计划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者。 |
三级 |
1.2 |
未经系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
三级 |
1.3 |
各教学班级不按时领取教材,对教学造成影响者。 |
三级 |
1.4 |
临时变更教材,造成较多教材积压。 |
三级 |
1.5 |
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
三级 |
1.6 |
未按教学管理程序而自编、自印、自定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强行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严重影响。 |
三级 |
1.7 |
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 |
三级 |
1.8 |
应维修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不及时维修而影响教学。 |
二级 |
(二)教学管理类
序号 |
教学事故表现 |
性质 |
2.1 |
在规定集中地点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 |
三级 |
2.2 |
因监考不负责,被巡考人员发现考场有两起及以上舞弊。 |
三级 |
2.3 |
因试卷本身错误或试卷份数差错,推迟开考。 |
三级 |
2.4 |
在监考过程中有抽烟、闲聊、看书等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行为。 |
三级 |
2.5 |
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 |
三级 |
2.6 |
不能按时登录考试成绩。 |
三级 |
2.7 |
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有1%~5%差错率的。 |
三级 |
2.8 |
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 |
二级 |
2.9 |
考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 |
二级 |
2.10 |
漏印或少印试卷,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出卷人出卷马虎,试卷出错或分量太少。 |
二级 |
2.11 |
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差错率在5%以上的。 |
二级 |
2.12 |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 或不及时处理,或庇护、说情;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
二级 |
2.13 |
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
二级 |
2.14 |
丢失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
二级 |
2.15 |
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
一级 |
2.16 |
泄露考试内容;或以其他办法暗示、默许学生考试作弊。 |
一级 |
2.17 |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
一级 |
2.18 |
因安排不当,或通知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教室冲突15分钟内未能解决,影响上课、考试。 |
三级 |
2.19 |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导致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
三级 |
2.20 |
教学计划制(修)订、专业申报材料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的。 |
三级 |
2.21 |
未按规定制定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影响正常教学的。 |
三级 |
2.22 |
未按正常程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教学实施方案。 |
二级 |
2.23 |
教学计划、教学实施方案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
二级 |
2.24 |
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
二级 |
2.25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一级 |
(三)教学过程类
序号 |
教学事故表现 |
性质 |
|
3.1 |
上课、实验、实训、设计迟到或者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 |
三级 |
|
3.2 |
教师上课因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三级 |
|
3.3 |
开学后两周内任课教师不上交学期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
三级 |
3.4 |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认真管理,导致课堂教学秩序不稳,学生考勤不准或学生出勤率低于70%。 |
三级 |
3.5 |
擅自减少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和辅导答疑。 |
三级 |
3.6 |
一学期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请人代课、调课。 |
三级 |
3.7 |
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10%以上者。 |
三级 |
3.8 |
没有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者(含管理及实验人员) |
三级 |
3.9 |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按要求上报实验教学工作计划、经费计划等实验教学相关材料者。 |
三级 |
3.10 |
未按教学进度表安排将正常授课时间改为复习或者自学。 |
二级 |
3.11 |
无正当理由拒绝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它工作防碍正常教学安排。 |
二级 |
3.12 |
上课时没有教案或讲稿,或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指导书、任务书。 |
二级 |
3.13 |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实验期间不在学生实验场所者。 |
二级 |
3.14 |
学期内不布置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或批改量少于规定的一半。 |
二级 |
3.15 |
实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而隐瞒不报者。 |
二级 |
3.16 |
指导教师不认真执行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情况之一者。 |
二级 |
3.17 |
教师在课堂上接听手机。 |
二级 |
3.18 |
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
二级 |
3.19 |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
一级 |
3.20 |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
一级 |
3.21 |
一学期内旷教4学时以上。 |
一级 |
3.22 |
指导实习期间,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导致实习学生受伤。 |
一级 |
3.23 |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 |
一级 |
3.24 |
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未经系部批准,较大幅度舍弃、变更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内容)。 |
一级 |
3.25 |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善,致使仪器性能严重受损者。 |
一级 |
注:对出现本条款以外违反教学纪律行为的,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附件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食品与化工系教学事故认定表
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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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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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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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原因: |
系部认定与处理意见: (公章)食品与化工系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处长: 年 月 日 |
主管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