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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07 17:44   审核人:

 

 

 

 

 

 

 

豫质院〔201711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7329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资助〔20131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河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中心”特指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支付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院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部)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各系(部)学生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借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院学生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部)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及时完成院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院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各系(部)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上报至院学生资助中心,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系(部)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组织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系(部)资助员登录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提交本系(部)贷款数据、并对学生填写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加章签字后并报送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登录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提交学院贷款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申请、审批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逐年连续申请或间断申请。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等合同材料,由各系(部)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审批情况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为借款学生生成专用的支付宝账户。贷款批复后,支付宝公司按要求发放贷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的授权和学院委托直接划入学院指定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支付宝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或代收。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备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并列入当年学院部门专项预算。

每年1130日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违约管理金的通知,通知财务处,及时划转省资助中心。同时并上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垫付的财政应付助学贷款年度贴息及7%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毕业生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各系(部)相关资助员,及时登录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内更新毕业生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毕业生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上签字捺印。毕业生将毕业确认表交至院学生资助中心(一式两份,一份自行留存),由各系(部)在《国开行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应(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系(部)辅导员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

第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各系(部)要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各系(部)在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进行一次有效联系,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联系完毕后各院(系)相关负责人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毕业生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催收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专升本的应届借款毕业生,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院学资中心提出展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根据各高校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一)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资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学籍、财务、招办等部门)必须在学生结清助学贷款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学院有关部门在没有学生结清贷款情况下,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及院学资中心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一)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

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

(二)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

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

1.建立催收QQ群。各系(部)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各系(部)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各系(部)留存一份,学院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将催收通知书寄给借款学生,各系(部)需将寄件人联系电话、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签收回执一并留存;

2.利用寒暑假家访,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院学资中心可将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在校园网、校友网、媒体等平台上进行公布,并留存公告。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发生贷款逾期时,院学生资助中心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借款学生,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每半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除进行催收外,并将视情形上报省资助中心,通过省资助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站、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施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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