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公室
 院办首页  部门简介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制度建设  学院年鉴  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  资料下载 
制度建设
您的位置: 院办首页>制度建设>正文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017-05-17 09:00   审核人:

 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院研究,现予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918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各项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学生信息管理,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必要程序,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大学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学生的注册,包括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专科生和中专学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注册管理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处是校长领导下的学生注册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注册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学生注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解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学生注册过程中具有全局性、典型性个案的处理以及注册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必须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注册获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在学资格认定。在注册之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七条  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在籍学生注册基本信息变化时,按规定到学生处进行信息更改。

第八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不能享有。

第九条  学校对入学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使用学生证履行注册手续。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注册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十条  学生证上注明学生姓名、年龄、入学年级、系部、专业名称、学生编号等学生基本信息,学生证用于注册、选课、借阅图书、出入校园、个人在校学习,乘车等各类身份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缴费入学报到后,并未取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籍。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三个月后对复查合格学生自动注册,即取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校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暂缓为其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在籍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初到学校指定地点注册,注册过程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不允许他人代为注册。

在正常情况下,秋季学期,学生须交齐本学年学费、宿费等后,在开学后两周内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学校须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请假学生和假期。新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校学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需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学校注册条件并顺利通过注册程序者,获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校学籍,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已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暂不能享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在籍学生的待遇。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未注册”: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校入学报到者;

(四)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五)欠缴学费、住宿等费用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者,视为学生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到学生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退学手续在退学决定发布十五日内自动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暂缓注册,暂缓注册学生享受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校在籍学生的待遇。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暂缓注册”:

(一)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发现学生卡填写内容与招生信息不一致的;

(二)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住宿等费用的;

(四)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的;

(五)因学籍变动,学生证未予及时更换的;

(六)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的。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情形者,学生必须在与学校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学校注册,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以及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有特别待遇免交或部分免交学费的,须有相关文件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暂缓注册学生,学校为其设定暂缓注册期限,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学生处注册仍为有效,超出暂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注册工作结束后,学生处将学生注册信息汇总发至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由于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由学生处负责受理,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18印发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学院网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