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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2017-06-30 16:05   审核人:

 

 言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是以1980年成立的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和1996年创办的河南省质量工程学校为基础,2003年6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指导的一所以质量教育和质量服务为特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准质量度,善物世人”的办学宗旨,秉承“质量重于泰山”的校训,奉行“精、特、实”(即办学规模不求大而求精当、专业设置不求全而求特色、培养学生不求高学历而求实用”)的办学理念,以建设“特色鲜明、中原著名、全国知名”的高校为办学目标,以培养质量管理质量服务人才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河南,辐射全国。学校恪守立德树人德育为首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自主和谐发展;学校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持续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特别是为河南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简称“质量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Quality Institute,英文简称HNQI。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学校网址是:http://www.zlxy.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育人、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准质量度,善物世人”。希冀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学习准质、准量、准度的知识技能,掌握、完善、建设各类事物的标准,改善物品、活动、管理的质量,从而改善人们生活质量,进一步改造全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最终改造人的自身,实现人的自主和谐全面发展,达到至善之目的。  

第七条 学校办学的目标定位是: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专业群为重点,建筑、机电、食化、经管、信息、法政等门类专业协调发展,建成“特色鲜明、中原著名、全国知名”的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道德品质高尚,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基本知识技能,熟悉质量领域的特殊技能,具有“诚信、敬业、执着”职业精神和“忠正、严实、精准”职业素养,热忱为社会服务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学院同时发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技能培训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管理体制为: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大力倡导和弘扬质院精神:顾全大局、爱校如家的主人翁精神,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不畏艰辛、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团结协作、敢于胜利的团队精神。传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推行“崇德尚技、教行一体”的教风,践行“勤学、深思、明辨、践行”的学风。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明确规定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组织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协助学校建立校外教学实训基地,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学校多元办学模式;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人才培养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河南省和平顶山市的人事和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七条 组织和优化配置资源,主要发展工程与技术专业、管理类专业,突出质量监督检验特色,围绕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八条 以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五年制大专和中专教育为辅,积极探索和实践中高职衔接。大力开展成人教育、社会培训、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忠正、严实、精准”职业素养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条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积极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督导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与评价,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或调整专业。在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实际,积极发展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总揽学校政治大局,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总支(支部)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由院长主持。

学校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副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中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监察处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既受学校纪委领导,又受院长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针对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

(一)教代会代表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二)教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系(部)。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系(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招生就业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系(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系(部)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系(部)实行系(部)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七)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主持系(部)行政工作。

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系(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系(部)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主任负责本系(部)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本系(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院长和本系(部)教代会报告工作。

教学系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系(部)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系(部)主任或书记主持,按照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七条 系(部)可以设立基层分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受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系(部)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部门工会委员会和系(部)教代会在系(部)党总支(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系(部)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各个部门,每个教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分类进行人事代理、合同制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是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为圆形,象征全院师生凝聚、团结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展现了全院师生共同努力,创建和谐校园的信心和决心。里面的三角形图案是质量技术监督的标志,体现了学校是以质量专业为主的特点,中间为翻开的书本,象征学校知识文化的教育与传承。上方是学校中文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下方是英文全称Henan Quality Institute。校徽以蓝色为主色调。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红色,长210cm ,宽 160cm。结构为上中下结构布局。上面是校徽,中间是学校中文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下面是英文名称 Henan Quality Institute”,中文英文为黄色字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质量重于泰山”。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质院之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7日。

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建设委员会。章程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起草、实施、解释、修订、研究和督促落实的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章程建设委员会提出草案或修订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或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后生效实施。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院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三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后生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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