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5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后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技术评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43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章予以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07月16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目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