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精神,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3.学院办学方向、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0.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1.学院有关车辆、房产、土地等重要资产以及50万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院级重大表彰,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理;
14.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及超过10万的合资合作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学院1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服务购买以及设备报废(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一次性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其中,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有权审定、支配、签批一笔不超过3.00万元,院长有权审定、支配一笔不超过10.00万元(不直接签批),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有权审定、支配一笔不超过50.00万元,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有权审定、支配一笔不超过100.00万元;如遇一笔超过100.00万元以上资金的建设项目,要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策后,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新增、追加、变更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因职工待遇政策调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新增的人员经费支出(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学院受赠、捐赠的超过 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5.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对外举债、贷款及对外投资项目;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各系(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
2.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院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1.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对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下一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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