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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2026-09-18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院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为:中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党委书记签字章、名章。

第二条  学院党委印章使用和管理原则:合法依规、分类管理、严格程序、报备审批。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是学院党委印章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学院党委印章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刻制、使用、更换、收回、报废等制度,指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专用章管理。

第四条  经学院党委会等议事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加盖学院党委印章的,可经党委办公室直接用印。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其他需使用学院党委印章的,用印部门或个人应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并履行审批程序:部门负责人签批,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分管院领导签批,党委书记签批。

第六条  使用党委书记签字章、名章,须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其他领导审阅文件内容和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学院党委系统各部门申请刻制本部门印章或因更改名称、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应由本部门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八条  党委印章使用应在学院党委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九条  加盖印章要规范。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加盖印章的位置必须与正文同处一面,与正文距离不得超过一行,不得压正文。印章应及时清洗、保养,确保盖印清晰。

第十条  对于党委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对于审批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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