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系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南质量工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机电工程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通报批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号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纸上作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携带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或损坏试卷、答题纸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认定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其它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请人冒名代考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 代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机电工程系
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