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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2016年07月13日 15:5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系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代表全系学生的意志,维护全系学生的利益。
第2条 系学代会是在系党总支、团总支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3条 系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4条 学代会的任务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2) 发挥联系系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3) 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4) 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5) 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6) 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7) 选举产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会委员;
第二章   学代会代表

第5条 按照《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代会代表的人数按照全系学生总数8%的比例产生。
第6条 代表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未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
(2)勤奋好学,成绩良好;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4)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
(5)必须是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在校大学生。 
第7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班学生代表及学生会代表组成。正式代表须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8条 系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系团总支老师以及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第9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系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3)有通过提案直接向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4)有就系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10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学校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附:学代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法:
(1)各班推选学代会委员候选人1名,学生会推荐2—3名候选人,委员候选人通过筹委会小组审核,正式成为主候选人,在由学代会实行差额选举出13—15名学代会正式委员。
(2)本届学生代表大会共选出12名学代会委员,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未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
(2)勤奋好学,成绩良好;
(3)热爱学生会工作,有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4)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以身作则,善于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必须是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在校大学生。

委员会的权利
(1)新成立的委员会将对全系学生会进行监督;
(2)系学生会每学年的总体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商讨表决,方能通过;
(3)委员有权利对校学生会的任何一项活动提出必要性的置疑,并对活动经费的问题作全面了解;
(4)如系学生会主席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时,委员会有权罢免系学生会主席,并从委员中推选新一任主席;
(5)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权利解释权最终属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责
(1)委员会必须每月召开例会,商讨系学生会工作有关事宜;
(2)委员在监督系学生会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必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3)委员有义务了解各班同学对院学生会的不同意见或建议,汇总后交于系学生会主席;
第三张    组织制度

第11条 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代会由现任学生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12条 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代会代表及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系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13条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14条 学代会进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进行学生会委员选举实行投票制。
第四章 学生会

第15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会接受学代会监督。
第16条 学生会每年改选一次。
第17条 学生会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并向学代会报告。
第18条 学生会应当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组织和带领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开展社会服务,筹备每两年一度的校学代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
第20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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