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25年12月16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1〕5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对学校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淘汰处置的可盘活资产、因专项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阶段性工作配置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统筹管理、优化配置,盘活资产、调剂余缺,物尽所用、厉行节约,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存放。公物仓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存放两种模式。单批次数量较多、体量或重量过大,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不经济的实行分散存放,调剂或处置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其他情况由学校在各校区设立专用仓库或集中空间,实行集中存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物仓的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及时收集、更新、发布资产信息,定期盘点整理,确保纳入公物仓的资产信息准确;
(三)及时调出长期无调剂需求或应予以报废的公物仓资产,按规定处置;
(四)负责集中存放仓库的建设和管理,满足集中存放需求,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管理,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公物仓制度的宣传工作,引导本单位教职工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
(二)及时核查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状态,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借用和归还手续;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安全完整;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流程
第八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一)低效运转或闲置半年以上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指超过数量上限或价格上限购置的资产;
(三)待报废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经学校批准,为全校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各类评估、巡视、审计、督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资产;
(五)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六)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须提交《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入库申请》(详见附件1),并根据需要附资产实物图片、相关权属凭证和资产使用说明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进行现场查验,确认资产状态后入仓管理,根据情况决定集中存放或分散存放。
第十条 各单位有资产配置需求时,应优先从公物仓中查询匹配资产,凡能满足需求的,优先调剂使用,不得购置。资产需求单位和资产权属单位达成调剂意向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完成实物交接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在资产系统中办理资产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须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借用单》(见附件2),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资产出库。借用期间由借用单位负责公物仓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借用单位在资产使用完毕后应办理归还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资产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通过公物仓管理以旧换新,将接近最低使用年限、折旧期限的资产纳入公物仓后,另行申请新增购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的运行管理情况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将适时纳入学校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中。对于积极盘活资产、推进共享共用、节省财政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制定通报表扬、资金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主动将符合要求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申请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入库申请表
2.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借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