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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2016-12-31 16:27   审核人:

豫质院〔2016〕146号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31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岗位考勤要求

第三条  岗位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二)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授课不得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制度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院人事、纪检等部门成立工作纪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选派人员对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院。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三章  假期种类及规定

第五条  假期种类及规定

(一)探亲假

1.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2.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探亲假的条件、期限和待遇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婚假

根据法律规定,属晚婚的教职工,休婚假二十一天;符合法定年龄,但低于晚婚年龄的,休婚假三天;再婚可休婚假三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学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除及时办理口头请假手续外,返校时需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患急症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四)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专任教师经同意每停课一次(连续两节课或连续三节课)视为请假一天。

(五)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逝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假七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十天。

(六)生育假

1.生育假分为生产假、难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生产假、晚育假、多胞胎生育、流产假、哺乳假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休假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2)考虑到教学工作的安排,专任教师当年可适当调整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3)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2.护理假

妻子晚育分娩,男方可休护理假一个月。

3.节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八)假期(除病、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

(一)教职工请境内探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境外探亲假按事假标准执行。

(二)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请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凭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领导以及院领导申请病假。获准后,请假手续由考勤员交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与要求

(一)教职工请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其中,病假在3天(含3天)之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在4至15天(含15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在16天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工作的,停止其一切工资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其中,事假在3天(含3天)之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4至15天(含15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在16天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请工伤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和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和中层副职请假,不论因公因私和时间长短,除按上述有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外,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须报院主要领导审批,中层副职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五)副职院领导请假,由正职院领导审批,正职院领导请假,按《平顶山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平办[2011]9号)规定执行。

(六)职工获准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和院领导班子成员,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销假、续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在外续请病假的,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学校认可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假期待遇规定

第九条  生育假中的正常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和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待遇不变;探亲假、工伤假,其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请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家法定假工资计发办法

原则上,产假、陪护假、婚假等国家法定假不扣发绩效工资。

(二)病假的工资计发办法

1.当月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2.当月病假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当月的绩效工资按50%发放;

3.当月病假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事假的工资计发办法

1.当月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2.当月事假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当月的绩效工资按50%发放;

3.当月事假超过10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旷工范围:

(一)凡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每累计三次,计旷工半天,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专任教师每旷课一次(连续两节课或连续三节课)视为旷工一天。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下(含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下(含30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开除或辞退。

第十三条  旷工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以下办法执行:

1.旷工1天,当月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旷工2天,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第七章  考勤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考勤负主体责任,每月出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制定考勤册,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对每位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旷工等),应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十六条  人事处组织人员随机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发该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和考勤员瞒报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该单位(部门)及行政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和评优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31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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